首页 > 反邪锐评 > 正文

李洪志应向他们赔罪(图)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李 聿
时间:2019年03月27日 09:44

  清明时节,人们循俗祭祖扫墓,慎终追远,表达对逝者的缅怀和追思。远在大洋彼岸的“法轮功”教主李洪志会不会祭扫呢?若按法轮功打出的“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宣传旗号,他是应该祭扫的。可若论该邪教的“法理”,则万万祭扫不得。“法轮功”网站上经常发表大法弟子的修炼体会,其中有多篇提到李洪志说过,大法弟子不能给死人上坟烧纸,因为“常人承受不起大法弟子磕头祭拜”。有个弟子写道:“师父说过我们修炼人身上带的都是超常的东西,金光闪闪的,怎么能随便给死人烧纸上坟呢?”(见《真修大法弟子不能给已去世的常人磕头》等)李洪志认为大法弟子是“走在神路上的人”甚至直接说“你们就是神”,“大法神”当然不可给常人(包括未修炼法轮功的亲人)上坟祭扫啦。  

 

  这种谎言实在可笑。李洪志自己还是肉体凡胎呢,满满的“名利情”,种种和“执著心”,一美国购置的房产竟有11处,哪一丝毫的神仙样儿?!师父如此不堪,弟子哪能成神?清明祭扫,对于亏欠他人的人来说也可以是一种赔罪。我以为,清明之际,李洪志应该向下面这些人磕头赔罪。  

  李洪志应该向亲生父母磕头赔罪  

 

 李丹                           芦淑珍  

  李洪志的父亲李丹,1996年3月逝世,李洪志母亲芦淑珍2016年8月24日在美国病亡。养育之恩,天高海深,终其一生,难以为报。古语云:“善事父母为孝”,“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从正常的人伦角度,李洪志应该祭奠父母。然而,李洪志不仅反对祭扫,还对口出狂言:“我从里来,从外来,我从没有中来,形成了有,出现在苍穹之顶,又从那里一步步下到了三界最表面,没有生命知道我是谁。”(《2003年元宵节讲法》)“没人知道我是谁,我也不知道我是谁。没有生命看到过我,没有生命叫过我什么。”(2002年《北美巡回讲法》)李洪志在早期讲法录像中,更是放言:“这个宇宙的年龄我最大,连我生生世世的父母都是我造的。”李洪志还不承认自己是地球上的凡人所生,说他的“真正的父母”是在另外的空间。他甚至放言,连“生生世世的父母”都是他“造”的。自封“宇宙主佛”的“小来子”(李洪志小名)说了这么多忤逆之言,还不该向父母磕头赔罪吗?还有呢,李洪志曾经为一盆兰花与父亲大打出手,曾经在给母亲的生日蛋糕上写上“你去死吧”,如此忤逆不孝,还不该向父母磕头赔罪吗?  

  李洪志应该向真实的老师磕头赔罪  

  古人将“天地君亲师”并列,说明老师的地位十分之高。李洪志与一般人不同,有两类老师。一类是真实存在的人间之师,比如中小学老师和气功老师(如于光生、李卫东);一类是李洪志在《小传》中杜撰的神秘“高师”。这些所谓的“高师”一个也不存在,当然无从祭扫。在那篇《中国法轮功创始人、法轮功研究会会长李洪志先生小传》里,李洪志明确了的四大“高师”依次为:佛家独传大法第十代传人“全觉法师”,教道家功夫的“八极真人”,大道师父“真道子”(道号),名讳不详的“佛家女师父”。根据李洪志自己所填写的各种表格所反映的履历,李洪志根本不可能跟着这些“高师”修炼。正因为是杜撰的产品,李洪志做贼心虚,没多久就将这篇“小传”给删除了。李洪志的人间之师有的仍然健在,有的已经去世。对逝世者,李洪志也不会祭扫他们。因为他不仅从来不认这些老师,在所有经文中一字不提他们,而且还与气功老师李卫东闹掰了。早期弟子赵杰民在《三见证人:李洪志“出山”前后》披露了这样的真相:“有人问他李卫东是不是他师傅,他说:‘李卫东的功已经让我收了,他的功已经废了’。”李洪志为何要说出这样的话,一是恨李卫东的名气比他大,使他招揽不到徒弟,口袋的钱难以多起来;二是怕知道他底细的李卫东揭了老底,使他失去行骗的市场。李洪志当上“法轮功”教主后,从来不提自己的中小学老师。如此叛忘师恩,该不该在清明之际向他们磕头赔罪?  

  李洪志应该向枉死的弟子磕头赔罪  

  从1992年李洪志“传法”至今,25年来,有多少大法弟子冤死?据统计,截至2000年4月12日,因痴迷“法轮功”自杀和因拒医拒药致死者达1559人、致精神障碍者651人、杀人害命者11人、致残者144人。2005年到2016年,境外“法轮功”骨干人员非正常死亡40多人。这么多枉死的“法轮”冤魂,既“信师信法”又勤学虔修,连命也搭上了,到了清明节,为了这些痴迷的大法徒,李洪志总该祭奠一下吧?而事实上,李洪志连自己的精进骨干和亲妹夫李继光死时都秘不发丧,他更不会为死去的徒弟祭奠一二的。虽说李洪志不愿意祭扫他们,可这些人都是被李洪志直接间接害死的。是李洪志用种种歪理邪说蛊惑他们,让他们智昏神迷,为了子虚乌有的“圆满”而走上了条不归路。清明之际,李洪志应该向所有冤死的弟子磕头赔罪!  

 

(责任编辑:徐虎)
[打印] [关闭]

编者注:

1.本网编译类文章和视频,仅代表作者立场观点。

2.本网原创内容欢迎转载,如需二次加工,请与网站联系。

反邪教网站
重点新闻网站
国家机关网站
京ICP备17053351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