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1·23”自焚事件法轮功的诡辩逻辑

来源:凯风网 作者:霜 刃
时间:2011年01月24日 16:59


  “1·23”天安门自焚事件至今已经整整10年,回视事件发生以来人们对法轮功的指责和法轮功方面的辩驳,有必要从“逻辑”角度重新审视该事件,特别是事关“真伪”的问题。

  “1·23”事件发生后,中国大陆媒体将之定性为“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参见新华社《“法轮功”痴迷者策划天安门自焚事件始末》等文章)。对于这一定性,法轮功方面完全有权辩驳甚至反击,但要遵守基本的逻辑规则。比如明慧网2005年1月27日发表署名“肖寒”的《中共自焚构陷的荒谬逻辑》试图从“逻辑”角度进行驳质,不管具体内容如何,思路就值得肯定。其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中共的逻辑是:有几个人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他们自称练过法轮功,中共就说这是法轮功教他们干的。这个逻辑不荒唐吗?假如一个杀人犯以前曾经去过几次教堂,难道这个人的杀人行为就可以归罪于基督教吗?难道是耶稣教他杀人的吗?在北大、清华都发生过学生自杀事件,难道北大、清华在教学生自杀吗?难道北大、清华应该被取缔吗?假如一个人不遵守驾驶规则,结果出了车祸,难道这个人的车祸是汽车生产厂家制造的?假如一个病人不遵医嘱,胡乱用药,结果不幸死亡,难道这个人的不幸是医生造成的?”

  窃以为,肖寒的这段辩驳有一定道理,特别是四个反问很有逻辑力量。类似的逻辑辩驳又见于龙泉墨客《解析中共自焚骗局的行骗逻辑》一文(明慧网2005年1月27日):“刘云芳就算是练过法轮功,他个人写的东西(霜刃按,指《圆满》一文)也只能是文责自负,而不能算作是法轮功的教导。”对肖寒、龙泉墨客这样“讲逻辑”,我持赞赏态度。只是对龙泉墨客的上述言论还不敢完全苟同,刘云芳固然要文责自负,但还得看他写的东西与李洪志的法轮功教义有无内在的、深层的必然联系。这就好比一个学生论文中的科学性错误如果是因为受到业师直接间接的影响所致,那么其业师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认识问题,才真正符合逻辑,特别是辩证逻辑。不知龙泉墨客以为然否?

  回到肖寒文章上来。如果我的解读不错,那么肖寒的意思是:且不说“自称练过法轮功”不等于就是法轮功练习者(这时候将事件定性为“法轮功教他们干”的明显荒唐),即使自焚者就是练习法轮功的,也不能断言就是该修炼组织教他们干的。关于四个反问,我还可以为肖寒归纳抽象为:一个组织的少数成员做了某事,不能仅仅据此轻率地为该组织定性,也不能轻率地认为其行为必然受到该组织理论或教义的唆使。需要补充的有两点:⑴刘云芳等7人不只是“自称练过法轮功”,更不是“就算是练过法轮功”,而是确确实实是法轮功修炼者(参见拙文《再辩“1·23”自焚惨案的“第一事实”》,http://blog.kaiwind.com/users/119/archives/2011/2011121173745.html)⑵组织成员的行为也有可能与组织的理论或教义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写到这里,就我个人来说,并没有轻率给“1·23”自焚事件定性,但我的逻辑推演远未结束,或者说还刚刚开始。

 


  关于“1·23”自焚事件,可以将肖寒和龙泉墨客提出的逻辑问题简化为:自焚者的身份是不是法轮功成员是一回事;如果自焚者是法轮功人员,能否就据此确认法轮功教义或组织的邪恶,是另一回事。若换一种说法,前者只是对一个偶发事实的认定,后者关系到对一个团体或组织的性质认定。

  如果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上层以及大多法轮功笔杆子都有如此分明的逻辑意识或概念区分意识,那就不会作出“此地无银式的反应”了。10年前,“1·23”自焚事件发生的当天,李洪志的发言人张尔平就在接受大纪元采访时迫不及待地宣称:“新华社报道的所谓自焚人士与我们法轮功根本无关,这仅仅是栽赃陷害我们的一种手段。”明慧网也在同一天发表《中共制造“自焚”惨案,新华社造谣陷害法轮功》(2001年1月23日)。第二天,明慧网又转载“博讯论坛”《天安门广场五人自焚,法轮功发言人否认与法轮功有关》一文(2001年1月24日),急欲为法轮功撇清干系。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逻辑事理上绝对不能成立。试想,事件发生在中国大陆,法轮功总部也好,大纪元、明慧网也好,都远在他国,既不在现场,又尚未来得及进行调查,凭什么于顷刻间便能作出如此武断的结论?法轮功不是虚张声势地要求“第三方独立调查”吗?至少也应等这种调查得出客观结论后再下判断吧。然而,法轮功哪里等得及哟。如此操之过急的“瞬间反应”,厚道一点说,是法轮功容不得批评的本能所致;若不厚道,则只能视为做贼心虚。这种此地无银的矢口否认,恰恰容易让人反推出法轮功的教义含有引人自焚的内容或思想。换言之,既然从逻辑上看,某组织少数成员的行为不一定是由该组织的性质所致,那你李洪志和法轮功着的什么急?当一个人用身子遮挡住藏银处却急赤白脸地声称“此地无银”,那么“此地一定有银”,这便是屡试不爽的推理逻辑!

  在当初的情况下,为法轮功计,理应按照肖寒、龙泉墨客的逻辑之辩,先不去对自焚者的身份轻下断言,而是强调即使自焚者确系法轮功人员,也不能认定就是“法轮功教的”(但逻辑上有此可能)。至于自焚者身份问题,留给时间去解决,如此震惊中外的惨案,人们早晚会弄清真相的。很可惜,法轮功和它的喉舌,胡搅蛮缠惯了,撒泼耍赖惯了,很不习惯遵循逻辑,倒是习惯于闭着眼睛说瞎话,习惯于铁证面前仍然百般抵赖——我对自己给法轮功下的这个判断,任何时候都愿意负法律责任,因此自认为没有违背“客观、理性”的原则。

 


  即使是龙泉墨客这样愿讲逻辑的法轮功辩士,有时候思维逻辑也不怎么的。比如以下这段话:“刘云芳就算是练过法轮功,他个人写的东西也只能是文责自负,而不能算作是法轮功的教导。在大陆有数以千万计的法轮功学员,为什么他们都没有自焚?显然自焚和法轮功的教导无关。”前一个句号的内容,上文已作反驳,现在只说它后面的内容。这里一个问号和一个句号管辖的文字,逻辑漏洞十分明显。它的隐含着这样的假言三段论:

  大前提:如果某组织的教导(教义)明引或暗示成员自焚、自杀,那么所有成员至少大多成员必然都自焚、自杀。

  小前提:现在该组织中只有个别人或少数几人自焚(且不说这几人的组织身份尚有可疑)。

  结论:所以这个别人或少数几个人的自焚与该组织的教导(教义)无关。

  这个三段论貌似严密,实际上大前提就是错误的。笔者曾在央视一套中午播出的“今日说法”节目中看到过一个案件,详细情况记不清了,但有一个情节印象特别深。甲对乙、丙、丁等人说:你们别给我丢人现眼了,我这里有毒药,你们快吃了去死吧?这本是一句气头上的话,可是其中脸皮较薄的乙竟然就吃了毒药,毒性发作,抢救无效而死。对于乙的死,甲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按照龙泉墨客的逻辑,甲可以辩解说:我是说了,但丙、丁等人为什么不死呢?或者说:因为丙、丁等没死,证明乙的死与我无关。这样的辩解法庭会采信吗?绝对不会!一句话,用其他人没自焚来说明刘云芳、王进东等人的自焚必然与法轮功无关,逻辑上是不通的,至少是不严密的。

  类似于龙泉墨客这样貌似振振有辞的辩驳,在法轮功媒体上高频出现,足见他们还需要恶补逻辑课。比如:“台湾、其它地区以及中国大陆的法轮功学员加起来数以千万计,为什么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其他人认同自焚呢?”(《聚焦新华社自焚伪案:是谁让陈果等人自焚的?》,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真是笑话,当今社会珍惜生命是普世价值,除了极端分子有谁敢公开认同自焚呢?再说,认同不认同是一种观念,难以取证。这样的“反问逻辑”也太小儿科了。

  如此“小儿科逻辑”,法轮功媒体直到最近仍然在演绎着,正所谓“又向荒唐演大荒”。2011年1月21日,新唐人电视台发表《天安门自焚事件十周年回顾——〈伪火〉》光碟视频并附有说明文字,其中就有这样一段:“他们(自焚者)的过激行为显然不是法轮功的教导所致的,因为假如是那样的话,在中国大陆有数以千万计的法轮功学员,大陆早就应该是一片火海了。”又是笑话,李洪志是个伪善的大骗子,他可能直接“教导”学员自焚吗?再说学员都自焚了,他骗谁去?我实际上要说的是,逻辑上不排除李洪志为了诱骗和控制学员而胡说八道,而其胡说八道又极容易把学员向包括自焚在内的自杀方向上误导。

  更重要的是,大陆媒体的准确表述是“法轮功痴迷者自焚”,即使有时候没有强调“痴迷者”,通常也不会造成误解。“法轮功痴迷者”与“法轮功成员”有联系也有区别,前者内涵大、外延小,后者正相反。还有,“自焚”处延小于“自杀”,“自杀”外延小于“轻贱生命”,仅正式取缔法轮功之前,修炼者因拒医拒药而死者就有1400多人,自杀的也有130多人。这些人的死肯定与法轮功教义有关(篇幅所限,此处不再赘证)。严格区分概念是形式逻辑的基本功,法轮功在自辩时有意无意地混淆不同的概念,当然就有了“假如……大陆早就应该是一片火海了”之类的荒唐逻辑。

 


  行文至此,我个人还没有绝对肯定“1·23”自焚事件与法轮功教义有必然的联系。从论证逻辑上说,我必须如法轮功媒体所质问的那样,拿出证据来。法轮功总是强调“在法轮功的原著、师父经文中找不到任何依据”(《聚焦新华社自焚伪案:是谁让陈果等人自焚的?》,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可网友秋实的《法轮功痴迷者为什么会自焚》(凯风网2009-01-20)、骆志军的《“1·23自焚事件”背后的“法理根源”》(凯风网2011-01-19)对此均有较为详细的分析和证明,包括法轮功人员在内的读者自可参读,不劳笔者重复。

  明慧网《聚焦新华社自焚伪案:是谁让陈果等人自焚的?》一文质问道:“你能否把你从法轮功师父的教导中找出的所谓‘自焚依据’,不是断章取义的而是全文的摆在世人的面前,让大家也仔细看看呢?”这一质问,貌似有力,其实隐藏着逻辑陷阱。首先,“自焚依据”是指什么?如果是指直接教唆信徒自焚(比如说“大法弟子必须自焚才能圆满”之类),恐怕李洪志不会那么傻。其实,我们只要在李洪志的“经文”中找到要求信徒轻贱生命或放弃生命的言论就行了。道理很简单,自焚只是生命自我了结的一种方式,其他诸如上吊、投河、跳楼等自杀方式都可以达到丢下肉身、寻求元神返归、灵魂圆满的目的。其次,“断章取义”不好,但“断章藏义”也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不给别人抓住明显的把柄,故意闪烁其辞,故意把话说模糊,是一种巧妙的骗术,而这恰恰是李洪志的惯用伎俩(参见叶枫《李洪志“讲法”为何多用“也许”?》[凯风网2010-07-12]、王哲《剖析法轮功教义表述的迷惑性》,[凯风网2010-08-23])。要求别人找出李洪志教唆学员自焚的“全文”,符合事理逻辑吗?

  法轮功不是强调“以法为师”和遵循“法理”吗?那就让我们来看看李洪志在2001年1月23日前(此后的不举,正是为了逻辑严密)有没有暗示甚至怂恿弟子放弃生命的言论。他在2000年8月12日发表的《去掉最后的执著》中说:“人世间一切人、一切组织与团体,都是想在世间得到什么而在人类社会有所为的;而大法弟子们是去掉一切常人执著,包括对人的生命的执著,从而达到更高层生命境界。”“而且这些修炼者连生死都放的下,还怕以死来威胁吗?”“我在法中告诉你们要最大限度符合常人修炼,从未说要符合什么常人。和常人一样那还是修炼的人了吗?”“其实这也是到了放下最后执著的时候了。作为一个修炼者你们已经知道了、也做到了放下一切世间的执著(包括人体的执著),从放下生死中走过来了。”好生恶死乃人之常情,蝼蚁尚且惜生,何况是人?但在李洪志看来,珍惜生命就是不合格的大法弟子,修炼人要有别于常人,只有“去掉一切常人执著,包括对人的生命的执著”(或者“包括对人体的执著”),才能达到更高层生命境界也就是“圆满”的境界。试问,在自焚者看来,自焚不就是通过放下人体的执著“达到更高层生命境界”吗?王进东交待,他自焚的依据就是《去掉最后的执著》里面的上述“法理”。自焚者郝惠君也承认自己是为“护法”“圆满”才“放下生死”去自焚的。

  还有呢。2001年1月1日(自焚案发生前22天),李洪志发表《忍无可忍》,其中有语:“法理中包含着忍无可忍,只是大法弟子们在修炼中有关要过,心性要得到提高,要放弃常人中的一切执著,为此师父一直不讲忍无可忍。”真奇怪,在李氏理论中,宇宙的根本特性是“真善忍”,李也一直说这是“宇宙的理”,怎么突然之间又说法轮功的“法理中包含着忍无可忍”呢?明显自相矛盾。退一万步说,“忍无可忍”本是“法理”的题中之义,那为什么“一直不讲”(要知道,李洪志可是从1992年起就开始传法了)呢?不讲“法理”应该包含的内容,你这“主佛”吃的什么干饭?原来,当初并不需要讲,因为那时候法轮功还没被取缔,李洪志骗钱正骗得很顺利呢,哪有必要让弟子“过生死关”(“有关要过”即指此),哪有必要让弟子“放弃常人中的一切执著”——“包括人体的执著”或“包括对人的生命的执著”(《去掉最后的执著》)——呢?现在需要弟子为李洪志的反华反共卖命献身了,这才临时将“忍无可忍”安插进了“法理”之中。多名自焚者都控诉,正是《忍无可忍》煽动痴迷者为“大法”舍弃一切,才令他们(特别是刘云芳、王进东)更加狂热。自焚策划者之一的薛红军在《致李洪志的一封公开信》中质问:“政府把‘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以后,你相继发表多篇讲法和经文,要求弟子‘走出来’,……大家实实在在做了……你又发表了《忍无可忍》经文,作为你的弟子,我怎么也不明白,我们还应该怎么做,才算符合大法,才能真正‘圆满’。你把大家领向反政府、反社会、反人类的邪路,还不依不饶。我真不知道你到底要把人们领向何方?”

  什么叫符合逻辑?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就叫符合逻辑!上述两篇“催命经文”白纸黑字犹在,自焚者证词凿凿。看李洪志如何狡辩!

  无独有偶,2001年2月16日,距“1·23”自焚事件之后不足一个月,北京万寿路又有一名法轮功痴迷者自焚身亡。自焚者是来自常德市的谭一辉,他在遗书中写道:“我实在难以容忍了,我要勇敢地站出来作一名护法战士!”“放下生死,升天圆满不是人能够断章取义,简单机械的理解,一个不修炼的常人在他临死的时候是绝对放不下生死的。”这与李洪志“能否放下对人体的执著”是“轮常之别”的分水岭的言论完全一致,也与自焚者刘云芳说自己受李洪志“忍无可忍”、“放下生死”、“圆满升天”等邪说蛊惑而主动自焚相类似。

  法轮功自辩“法轮功禁止杀生”(《是自焚还是骗局?》,明慧网2001年10月1日)。就算李洪志明确反对过杀生,那他如下的话该如何理解呢?即:“那么你们杀的生怎么办呢?除了你们欠下的它们痛苦的那一部分你们在消业,在痛苦中偿还之外,绝大多数我要给你们消掉的,剩下你们还,保证你们能过去这一关。同时呢,你们有一部份伤害的生命将在你们未来圆满的世界里成为你世界的众生,就把这件事情变成了好事了。如果被伤害的生命它知道:噢,我将去佛的世界,它会挺着脖子让你杀它,它会高高兴兴让你杀它。”(《瑞士法会讲法》,1998年9月4-5日于日内瓦)这段话有三层意思:⑴杀生欠下业债,但李洪志承诺可以为弟子消去绝对大部分杀生之业(注意,常人若杀生欠业,李洪志是不会管的);⑵杀生可以坏事变好事;⑶被大法弟子伤害的生命如果知道自己将去佛的世界,会挺着脖子、高高兴兴让大法弟子杀它。既然如此,杀生又何妨呢?有一句人们耳熟能详的话,叫“抽象的否定,具体的肯定”,李洪志在“杀生”问题上的态度就是这样“吊诡着且明晰着”。

  通过以上观照,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中国大陆媒体将“1·23”惨案定性为“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或者“由法轮功痴迷者策划的自焚事件”,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因为参与自焚者全是法轮功练习者,而且自焚前进行了密切的联络和充分的准备。

  (二)法轮功在事发当天就迫不及待地否认该惨案与法轮功的关系,恰恰让人们逻辑地反推到问题就出在这个组织本身。

  (三)“1·23”自焚案与法轮功有无必然联系,答案是肯定的。只是这种联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李洪志彰明较著地“教导”学员自焚,而是说法轮功的歪理邪说很大程度上必然误导痴迷弟子“轻生贱体”。而且这种误导可以从自焚者自己对自焚原因的陈述中得到印证(这方面新华网、凯风网上有丰富的资料)。还有,自焚只是这种误导的一种恶果,不是痴迷者“轻生贱体”地去追求速成式“圆满”的唯一形式。加之毕竟只有“极端痴迷者”才会做出自我了结性命的傻事,因此法轮功自焚案不是常发多发并不违背事理逻辑。

  (四)事实上,李洪志的“经文”中就有直接或间接让弟子放下对人体的执著的言论。本文还只是略举了自焚事件以前的资料,如果往后延伸,那就更多。

  这四点结论,归结为一点,那就是“1·23”自焚事件就是一个与法轮功教义有着必然联系的人间惨案。

 

【责任编辑:舍得】

[打印] [关闭]

编者注:

1.本网编译类文章和视频,仅代表作者立场观点。

2.本网原创内容欢迎转载,如需二次加工,请与网站联系。

反邪教网站
重点新闻网站
国家机关网站
京ICP备17053351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