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新时代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核心使命。邪教是社会的毒瘤,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也是对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极大危害。必须始终保持对邪教的高压态势,予以坚决打击,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形成防范打击邪教活动的整体合力,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制,强化制度保障。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原涉邪教违法行为相关的第二十七条调整完善为第三十一条,进一步强化对从事邪教、会道门、非法宗教活动及相关信息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制。

规范表述概念,完善法条衔接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将原条款“邪教”修改为“邪教组织”,体现立法精准性与法理严谨性,实现与刑事法律体系的有机衔接。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新修订使用“邪教组织”一词精准指向违法主体的组织化特征,与司法解释形成概念呼应。此修订既符合法理逻辑,又为执法机关精准识别违法主体、界定违法性质提供明确依据,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实现治安管理与刑事制裁的法律协同。
调整处罚幅度,体现“过罚相当”
与原条款对比,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有显著调整:原第二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新第三十一条将罚款上限分别提高至一千元(情节较轻)和二千元(情节较重)。这一调整契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中“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的立法思路。新第三十一条有效匹配当前违法成本与惩戒需求,强化了法律威慑力,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回应现实变化,强化防控规制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新增第三款“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处罚规定,是对涉邪教类犯罪行为新特征的有效应对。互联网技术普及使邪教、会道门等违法活动从传统线下聚集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传播,通过社交媒体、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平台、短视频等渠道的制作传播行为,呈现传播范围更广、速率更快、危害更隐蔽的特征。新增条款瞄准违法传播源头,实现从“行为规制”到“源头防控”的治理延伸,针对轻度违法行为进一步严密了法律规制,为公安机关打击新型违法形态提供清晰法律依据,彰显立法对治安风险的动态适配能力与源头治理法治思维。
结语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通过法条表述的规范统一、处罚力度的合理调整、规制范围的精准拓展三项修订,既精准回应司法衔接的制度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诉求,又深度契合网络时代邪教治理的新规律新特点,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惩戒功能与预防效能,更有效提升了执法实践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与精准度,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进一步筑牢了法治防线。
编辑:瑢乔
审核:紫霄
签发:徐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