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以案示法 > 正文

一男子用二维码传播“法轮功”邪教在浙江舟山获刑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姜文国
时间:2019年07月23日 15:46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二维码这种黑白相间的符号图形早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用手机软件扫描,就可以轻松阅读到相应的讯息。然而,二维码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浙江舟山最近就破获了一起利用“二维码”宣扬“法轮功”邪教的案件。 

   2019年6月10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国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马国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马国斌为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自制了多个版本的印有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以访问宣扬“法轮功”的相关网站)的纸条,又在1元人民币上粘贴上述二维码,所有纸条及人民币上均写有宣扬字样。同年 9月29日 10月25日 ,被告人马国斌先后流窜至舟山市定海区盐仓金鹰公寓、海舟公寓、恒宏家园、金晖公寓、蓬莱公寓、东港新村、蓬莱新村、和昌弄27号、总府路等地,在各居民楼墙上、水表箱等处粘贴印有二维码的纸条,向不特定群众传播“法轮功”,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同期,被告人马国斌还在乘坐公交车或买早饭时,使用粘贴有二维码的1元纸币宣扬“法轮功”。  

   2018年10月19日 至26日期间,蓬莱新村、东港新村、蓬莱公寓、金晖公寓等小区相关工作人员分别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在各小区发现的印有二维码的纸条共计268张。同年 10月25日 ,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马国斌在福门旅馆104房间的住处及人身进行检查后,共查获印有二维码的纸条11961张、粘贴有二维码的1元人民币188张、TF卡6张、A4纸1张(印有55份二维码图片)、印章1个。同年 11月6日 ,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马国斌工作过的祥泰1油轮进行检查,查获1张印有二维码的纸条。  

  上述涉案物品经舟山市公安局鉴定均涉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邪教宣传品。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国斌到多个居民区张贴宣传“法轮功”的纸张,且纸张上粘有扫描后可以访问宣传“法轮功”网站的二维码,向不特定群众传播“法轮功”,查扣的宣传纸张数量多,社会危害大,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特征,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被告人马国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马国斌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 2019年6月10日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责任编辑:徐虎)
[打印] [关闭]

编者注:

1.本网编译类文章和视频,仅代表作者立场观点。

2.本网原创内容欢迎转载,如需二次加工,请与网站联系。

反邪教网站
重点新闻网站
国家机关网站
京ICP备17053351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