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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韵艺术团”不为人知的违法真相
时间:2025-07-31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邢心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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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轮功”邪教组织旗下“神韵艺术团”,挟带邪教宣传与政治私货,打着传播“中华传统文化”旗号,频频上演政治闹剧,遭到各国民众强烈抵制,被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勒令禁演。但这些仅仅是“神韵艺术团”所犯罪行的冰山一角,其邪教之毒、行径之恶、罪行之重、危害之大,被美国《纽约时报》《新西兰先驱报》等众多国外媒体接连曝光,多名前成员将其起诉至联邦法院。在此,我们从“法轮功”及其“神韵艺术团”涉嫌违法行为出发,厘清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神韵”涉嫌违法行为

自2024年8月以来,“法轮功”旗下“神韵艺术团”对人权的蔑视和践踏引发各界广泛关注,张郡格、孙赞、程清翎多名在美原组织成员起诉至法院,主要涉及虐待、操控、敛财、压榨、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目前,美国联邦当局正在对“神韵艺术团”开展刑事调查。

(一)剥削虐待,对未成年人实施人身伤害

张郡格是“飞天艺术学院”09班学生,她表示自未成年时便参与“神韵演出”,每天需工作18个小时,应对各种演出任务,短短的几个月演出100多场,第一年没有收到任何报酬,此后报酬也极低。她在14岁时感染了麻疹,却不允许看医生,反而被告知得靠打坐冥想才会恢复,而且期间还得坚持工作。在“神韵”期间,她不能离开位于美国纽约州“龙泉寺”大院,也不得与任何异性交谈,不得阅读“未经指定的材料或媒体”,也不能“拥有智能手机或使用互联网”。由于担心她将在“神韵”的经历告诉父母,“神韵”要求她与家人保持距离,只有在每年一次的两周假期才能见到母亲。

此外,从小随母亲在新西兰练习“法轮功”的程清翎,13岁来到“龙泉寺”,受伤未得到治疗导致她的左臂麻木至今没有恢复。前练习者凯特·黄(音,Kate Huang),11岁时就在家人的影响下辍学从中国台湾省来到美国,进入“飞天艺术学院”学习。没有跳舞经验的她被老师抓住脚踝,把她的脚使劲压向头部,越压越低,直到大腿发出“咔”的一声。凯特·黄同样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因此瘸了好几个星期。

从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神韵艺术团”成员在邪教“法轮功”的精神操控和身体剥削双重压迫下,遭受了非人的折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神韵艺术团”“飞天艺术学院”等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涉嫌违反联合国或美国以下法律规定:

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第37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禁止酷刑与不人道待遇,禁止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其年龄的特殊需求,儿童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与家人保持联系。

2.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规定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受宪法保护。对未成年人自由的限制若超出合理范围(如非法监禁或虐待),可能构成违宪。

3.《儿童保护法案》(Child Protection Act),该法案重点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虐待,规定利用儿童进行色情活动、强迫劳动或非法监禁等行为均属联邦重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4.《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CAPTA)。根据该法案(42编5101(1)),界定儿童虐待或忽视包括以下行为:(1)身体虐待(Physical Abuse)。非法限制自由(如暴力拘禁、长期关押)导致儿童身体伤害(如淤青、营养不良、脱水等);如:非法监禁(False Imprisonment)触犯《加州刑法典》(California Penal Code,pc236-237):非法监禁可判处1年监禁(轻罪)或最高3年监禁(重罪)。(2)情感虐待(Emotional Abuse)。长期限制自由(如隔离、威胁监禁)可能对儿童心理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如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属于“严重情感伤害”;如:虐待儿童罪(Child Abuse)触犯《佛罗里达州 827.03 》:虐待儿童可构成三级重罪(最高5年监禁)。(3)忽视(Neglect)。监护人未提供基本生活需求(如食物、医疗、教育),或因限制自由导致儿童无法获得这些需求,构成忽视。如:忽视儿童罪(Child Neglect)触犯《伊利诺伊州 720 ILCS 130/2》,忽视儿童致其健康受损为A级轻罪。

5.美国联邦《儿童性暴力及色情法案》(Child Sexual Abuse and Pornography Act),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参与色情活动、人口贩运等,违者可面临25万美元以下罚款及最高20年监禁。

与此同时,美国各州根据联邦法律的要求,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虐童法律规定,如,《加利福尼亚州虐待儿童法》《纽约州虐待儿童法》等,明确规定对儿童进行身体、情感、性或心理上的伤害认定标准,重罪身体虐待,最高6年州监狱监禁,10000美元罚款。

(二)运用恐吓手段,威胁操控成员

除了张郡格外,还有24名前成员在“神韵艺术团”工作期间,保持长时间劳作,全身心付出,但每月能获得的报酬甚微,从100美元到500美元不等。罗伯·格雷(Rob Gray)曾为“法轮功”的各种项目工作了15年,他表示:“榨取修炼者,拿走他们的钱,这是常有的事。”据前骨干成员揭露,“法轮功”为了“神韵艺术团”能够顺利完成巡演,不顾未成年的人权、随意鞭打、关押训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美国以下法律规定:

▲《新西兰先驱报》记者迈克尔·莫拉正与“神韵”前舞蹈演员交谈

1.《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Act,FLSA)。该法案第29编206条规定雇主必须支付最低工资(联邦标准为7.25美元/小时),第29编207条规定超时工作需支付1.5倍工资,即支付加班费,禁止克扣工资或强迫无偿劳动。若通过恐吓手段迫使劳动者无偿工作(即未支付任何工资),直接违反最低工资条款。若劳动者因威胁、暴力或欺骗被迫工作,劳动关系本身可能被视为无效,雇主需承担民事与刑事责任。禁止报复与胁迫的保护条款(29编215(a)(3)条)规定,禁止雇主因雇员主张《公平劳动标准法》所赋予的权利(如索要工资)而进行报复或威胁。

2.《反奴隶制与强迫劳动法》(Abolition of Slavery and Forced Labor Act)。该法案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强迫劳动,适用于所有行业和人群,违反者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条款之一(18编1589条)明确将利用恐吓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定为联邦重罪:禁止通过以下手段迫使他人劳动:(1)暴力或伤害威胁(包括对本人或其家人)。(2)滥用权利或脆弱地位。条款之二(18编1590条)涉及人口贩运,禁止以强迫劳动为目的招募、运输或控制他人。

(三)强迫无偿劳动,压榨组织成员

现居奥克兰的前“神韵”舞蹈演员在接受《新西兰先驱报》采访时称,他受“神韵”控制时被剥夺了就医权利。他介绍:“当时我从没看过医生,也没吃过一粒药片。人难免会生病、受伤,但我从未得到过治疗。”他还说,繁重的训练要求让人倍受“折磨”,但该艺术团从不会给演员们公休假期,也没有稳定报酬。然而当他们偶有小过或违规行为,就会遭受公开羞辱。前艺术团小提琴手尤金·刘(音)称为了敛财,李洪志对待“神韵”演员犹如对待牛马一样,他从15岁起在两年内参加了200场“神韵艺术团”的演出,但每月收入从未超过300美元。在最近的一次巡回演出中,“神韵”的八个表演团在五个月内演出近800场,为李洪志创造近亿美元财富。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美国或联合国以下法律规定:

▲罗伯·格雷曾是一名“法轮功”学员,多年来一直参与“神韵”宣传和营销,修炼者将这视为神圣使命

1.《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TVPA)。该法案将强迫劳动定义为通过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从事劳动或服务,并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神韵”主要违反该法案以下核心条款:(1)强迫劳动罪(18编1589条)。通过暴力、严重伤害威胁、心理操控、扣押证件或债务束缚等手段,迫使他人从事劳动或服务。(2)贩卖儿童罪(18编1591条)。招募、运输、提供或控制未成年人(未满18岁)从事劳动剥削或商业性行为。(3)奴役罪(18编1581条)。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将他人置于奴役状态(如强迫无偿劳动)。强迫劳动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情节严重者(如涉及儿童或死亡)可判终身监禁。

2.《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简称《巴勒莫议定书》。

(四)巧立名目搜刮钱财,无限度索取

前“神韵艺术团”小提琴手尤金·刘(音)接受采访时控诉,李洪志开办了一所医院并设置整容科(医美科),鼓动“神韵”演员前去整形,实质是搜刮钱财。曾有一位“神韵”演员从中国台湾省整容归来,李洪志气急败坏,在大会上公开严厉责骂。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此类行为涉嫌违反以下美国法律规定:

1.《反回扣法》(Anti-Kickback Statute,AKS),禁止通过金钱或利用诱导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如,鼓励手术。每项违法交易最高罚款10万美元,并处3年监禁。

2.《斯塔克法》(Stark Law),禁止因经济利益转诊患者到特定机构(如自营医院),如,医院所有者将患者强制转至本院整容科。

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 Act),第5条明确禁止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做法:(1)条款(15编45(a)(1))禁止欺骗性或不公开的商业行为。(2)发布的广告指南中提出广告真实性、定价透明等要求。(3)条款(16编255条)提出代言与利益披露规则。

(五)违反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不择手段控制成员

前演员控诉,“神韵”高层曾试图让外国学生与美国公民建立关系,安排恋爱关系,背后的目的很可能是为了让“神韵”演员得到美国签证。同时要求神韵”的男女演员除非工作需要,否则不应该互相交谈,约会需要得到“神韵”高层的许可,违反这些规定的人可能会在集体批评会上受到公开羞辱,甚至被驱逐出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美国以下法律规定:

1.《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该法案禁止通过虚假婚姻获取移民利益(如绿卡或签证)。(1)第204条:若婚姻被认定为“主要目的是规避移民法”,移民局可拒绝相关申请,并永久禁止涉事双方获得移民福利。(2)第275条:虚假婚姻可能构成“移民欺诈”,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

2.《联邦刑法典》(U.S.Federal Penal Code)。(1)18编1546条:伪造或使用虚假文件(如结婚证)获取签证,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2)18编1001条:向联邦官员(如移民局)提供虚假陈述,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3)18编371条:共谋实施移民欺诈,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

3. 《婚姻欺诈修正案》(Marriage Fraud Amendment Act)。该法案规定,通过虚假婚姻获得绿卡的外国人将被驱逐出境,并永久禁止再次入境;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若参与虚假婚姻,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和罚款。

(六)洗钱、偷运、分拆现金,转移风险掩盖罪行

《纽约时报》报道,“神韵艺术团”要求表演者将现金偷运到美国,以规避海关申报要求。同时,美国司法部网站公布,邪教组织“法轮功”旗下媒体《大纪元时报》首席财务官关卫东涉嫌跨国洗钱,将至少67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4.85亿元)非法所得洗白,转入“神韵艺术团”、“飞天艺术学院”、《大纪元时报》及其个人账户名下。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美国以下法律规定:

1.《2020年反洗钱法》(Anti-Money Laundering Act,AMLA),编入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64章《企业透明法案》(CTA—Title LXIV 第64篇),条款范围:Sections 6401-6403。

2.《银行保密法》(Band Secrecy Act,BSA)。(1)条款31编5324条,禁止拆分交易以规避报告义务。(2)条款31编5332条,禁止偷运现金,要求个人在携带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金融工具)入境或离境时,必须向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提交FinCEN 105表格进行申报。无论现金来源是否合法,未申报即构成违法。民事处罚:可被全部没收,并面临罚款(最高可达现金价值的50%)。刑事处罚:最高5年监禁。(3)条款18编1956-1957条,涉及洗钱罪,若偷运或拆分的现金来源于犯罪活动,可能构成洗钱罪,最高20年监禁,并处罚金可达50万美元或两倍于涉案金额。

3.《美国法典》第31编第5332条,涉及拆分现金走私(Structuring),若通过多次携带低于1万美元的金额逃避申报,可能触犯“拆分交易”罪名,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

二、法律责任与维权途径

美国法律对虐待、剥削未成年人行为打击严厉。“神韵艺术团”系统性剥削侵害未成年及成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可能同时触犯联邦与州的多部法律规定,涉事的“法轮功”邪教组织旗下“神韵艺术团”和“飞天艺术学院”可能面临刑事重罪、巨额赔偿、吊销执照等惩罚。

以下为在美法律救济途径,希望更多“法轮功”在美受害者勇敢站出来揭露真相,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一)刑事追责

1.联邦执法机构:涉嫌人口贩运等违法行为,可求助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涉嫌劳工违法行为,可求助美国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

2.各州执法机构:地方警察局、儿童保护服务机构(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CPS)。

(二)民事索赔

受害学员可起诉“神韵艺术团”“飞天艺术学院”,索赔范围包括:身体、精神伤害等方面的赔偿;欠薪+惩罚性赔偿(若涉及强迫劳动)等赔偿以及律师费+诉讼成本。

可求助: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LRB)、美国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局(OSHA)、美国国务院领事局(CA)、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等。

(三)维权途径

1. 举报途径:拨打全美儿童虐待热线(1-800-4-A-CHILD) 或人口贩运热线(1-888-373-7888)。

2. 收集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训练日志、监控录像、证人证词。

3. 签证申请:外籍学员可申请U签证(犯罪受害者签证)或 T签证(人口贩运受害者签证)。

(责任编辑:力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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