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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过人被踢倒,为什么被骂的是内马尔——“指责受害人”现象及其心理成因分析

来源:薄荷茶社 作者:云杉
时间:2021年12月13日 16:23

感冒发烧了,家人第一时间批评“早叫你多穿点衣服”;有人中了诈骗圈套,人们会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不贪心就不会受骗上当”;有人被抢劫、强奸,人们会想“大晚上还去那种地方”;绿茵场上,内马尔彩虹过人(一种很“炫”的足球过人方式)被对手踢倒,网上一片指责声“动作花哨就是找踢”……

这样的情景很熟悉吧。不好的事情发生时,第一反应不是同情、安抚受害者,而是对其加以指责,心理学上把这种现象称为“指责受害者”。

一、什么是“指责受害者”现象

2021年11月,广州警方通报了一起因停车场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事件,保安捅伤车主,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新闻报道后,很多评论指向被害车主,“平时就嚣张”、“那是他活该”。为什么会这样?有学者认为,这与美国心理学家梅文·莱纳提出“公正世界信念”有关。持这种信念的人相信世界是理想的、可控的,为了让自己保持内在认知和行为一致,他们会认为后果是受害者自己造成的。但是,现实中持有“公正世界信念”的人数未必更多,而且,那些认为世界不公的人,似乎更可能产生指责受害者行为。“公正”多数时候更像是一种期望,是人们体会到世界“不公正”而产生和倡导的一种理想状态。在保安刺死车主的案例中,大多数人理性上同意公正的处置是行凶者受到惩罚,但内心仍然惯性地指责受害者“罪有应得”,尤其那些认为自己与停车场管理员一样处于社会底层、经常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

现在,让我们探讨其他心理成因。

1、反事实思维

加拿大心理学家齐瓦·孔达认为,人们常持有一种“反事实思维”,当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受害者身上时,我们倾向于将其他事实看做是不可变的背景因素,因此我们尝试从改变受害者行为的角度做出解释,这可能是受害者常常因其不幸而受到谴责的原因。美国心理学家Kehneman和Tversky(1982)为了验证这一假设,描述了一种情境:琼斯先生平时都是沿市内道路驾车回家,一天下班后,为了欣赏海滨风光,他不走平时的路线,结果途中被一个醉酒司机酿成交通事故身亡。当要求被试想象琼斯先生的家人如何完成句子:“如果……该多好”时,被试的想象集中在:如果琼斯先生跟平时一样走另一条路,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反过来,当要求被试从肇事司机的角度想,大多数被试的反应是司机如果那天不喝酒,或者喝了酒不开车,车祸就不会发生了。这些研究结果暗示一个令人不安的结论:受害者受到的关注越多,人们越容易产生本来可以做点别的行为以避免悲剧发生的想法,从而产生对受害者的谴责行为。

2、事后诸葛亮

每天股市收盘,股评家们都能为当天涨跌找出一大堆理由。足球比赛输球之后,媒体、球迷满是这样的声音“这样排兵布阵怎么可能行”。金融危机发生后,总有人声称“早就知道这场危机不可避免”。当一件事情已经发生,我们会立即调整自己的感知,深信自己早就知道会如此。我们重构过去的知识状态时,倾向于夸大对已发生事件结果的预知程度,而没有认识到,这些迹象是在我们了解事情的结局后才清晰起来,美国心理学家丹尼尔·卡尼曼称之为“知道”的错觉。当我们知道自己的朋友离婚后,他们先前很多模棱两可的行为,都可以重新解释为他们之间关系紧张的先兆,我们会回想起很多他们关系不合的细节,而对他们曾经恩爱的表现忽略不计。齐瓦·孔达认为,我们不能准确地重构过去的知识状态,这会导致我们严厉指责别人(或自己)的错误决定。错误一旦酿成,我们在事后会难以理解,为什么会有人做出如此愚蠢的决定,从而把矛头指向受害者:事情不是明摆着吗?明眼人都能看出那是个荒谬的决定。

3、替代攻击与宣泄

“指责受害人”的心理机制有其益处。反事实思维可以让我们从自身出发考虑如何避免类似的危险情境,世事难料,改变不了环境,我们就改变自己。替代攻击可以让我们宣泄压抑已久的负面情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些想法可以促进心理平衡,减少现实冲动。事后诸葛亮可以让我们自我感觉良好,帮助我们满怀信心地生活、工作。但是,指责受害人也可能蒙蔽我们对事实真相的认知和探求,一面之辞的指责还可能造成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造成受害者家属承受丧亲之痛还要被指责,被诈骗者不敢报警等后果。

二、邪教问题中的“指责受害人”现象

事实上,“指责受害人”现象在邪教问题中也时有发生。比如听说家人信了邪教,我们会指责他“脑子被驴踢了”。看到媒体关于邪教犯罪的报道,人们很难理解为什么那么简单的骗局也有人信,邪教那些说辞简直荒谬透顶,怎么会有人深陷其中。这些指责不无道理,因为参加邪教活动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且邪教受害者同时也是潜在或事实施害人,但是,不问缘由的指责也可能导致我们看待邪教问题简单化,阻碍我们对邪教本质、欺骗手法的深入探究,也不利于我们教育挽回被邪教蒙骗的家人。

难道那些邪教人员不应该受到指责吗?下面,我们就来探讨这个问题。

1、“指责受害者”现象在邪教问题中普遍存在

听到身边有人加入邪教,对其加以指责几乎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反应。反邪教志愿者张磊长期从事对邪教人员进行思想矫治的相关工作,他在“粤反邪专家讲堂”《当家人朋友痴迷邪教 我们应该怎么办》中讲述,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获悉亲人相信邪教的消息时,人们的反应总是首先感到愤怒,指责其“脑子被驴踢了”,然后家人召开“批判”会,以为通过三言两语就可以把他(她)“骂”醒,却发现越骂越糟糕,要说服一个相信邪教的人绝非易事。美国心理学会原主席、邪教问题专家玛格丽特·辛格指出,当有人误入邪教,社会舆论会指责这个人一定有什么毛病,这是某种人格的失败,公众会一致把邪教成员看成是傻瓜、疯子和弱智,甚至一些专业的精神病医生,也认为只有处于崩溃边缘和患精神病的人才会加入邪教。社会上还存在一种谴责受害者家属的舆论力量,指出或暗示他们的家庭一定有什么失败之处,不然的话,他们的亲人怎么可能加入邪教。

2、邪教“受害者”应该受到指责吗

在“指责受害者”现象中,有些受害人的确一定程度行为不当,比如在保安刺死车主的案例中,如果真的存在车主不遵守规定,还言语侮辱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情节,其行为当然应该受到谴责,只是他实际受到的“惩罚”相对他理应受到的指责而言过重了。也有些受害者并无行为不当,琼斯先生走另一条路回家无可厚非,穿性感衣服外出也不是什么过错,他们不应该因此受到指责。同样,对于是否应该指责邪教“受害者”的问题,我们也要辩证看待,这也是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希望引起更多人客观看待邪教问题。

邪教组织人员构成庞杂,既有发起者、骨干、推动者,又有被裹挟者、被蒙骗者,还有一些受害者痴迷、参与程度较深,逐渐被“提携”为组织骨干,成为更大的施害者。邪教犯罪的特点决定了行为人同时既是“受害者”也是“施害者”,其本人受邪教组织蒙骗控制后,会继续拉拢欺骗其他人,导致他人加入邪教或受到伤害,其活动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等。如2014年5月山东烟台发生的邪教成员致人死亡事件,就是因为几名“全能神”成员意欲拉拢信众未果而将发展对象活活打死,他们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由于邪教现实危害和潜在危害都很巨大,为保护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利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打击、取缔邪教活动的法律法规,从上至危害国家安全、下至参加邪教活动等都做了明确的惩治规定。在这个意义上,邪教人员不但应当受到指责,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邪教问题的复杂性,单纯的指责很多时候于事无补,还会事与愿违,起反作用。从“指责受害者”的心理成因可以看到,对邪教人员的指责主要是出于“事后诸葛亮”的结果偏误。丹尼尔·卡尼曼指出,后见之明会导致我们低估事实、影响决策,“后见之明对那些决策制定者尤其无情”,而且“结果越糟糕,后见之明的偏见就越严重”。一般人很少直接接触邪教,对邪教的传播手法、技巧等知之甚少,每当看到那些“离谱”的邪教现象,很容易觉得不可思议,难免产生指责冲动。然而,人们的片面指责可能造成对邪教人员及其家庭的二次伤害;对邪教问题的轻视会导致我们减少自我防范意识,增加落入邪教圈套的风险;低估邪教传播发展能力,会导致决策者忽视邪教问题背后隐藏的系统风险。对于家人误入邪教的情况,简单粗暴的指责会加深彼此隔阂,错过挽回时机,还会把家人“推向”邪教组织。

3、骂也不是,不骂也不是,那该怎么办

首先,要明确该谴责谁、争取谁。党和国家治理邪教始终坚持打击少数,团结、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既要有效扼制邪教组织发展,又尽可能保护受害群众,团结群众,依靠群众。我国《刑法》对邪教犯罪的组织主犯、骨干、普通信众等定罪原则作出了细致的区分,对部分痴迷邪教经普通教育仍不能自拔的群众,党和政府还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一系列艰苦、耐心、细致的思想矫治、教育转化工作,使大部分邪教痴迷者认清邪教本质,回归正常工作和生活轨道。我们也要积极响应国家规定,理性看待邪教问题,对邪教骨干与普通信众予以区别看待。

其次,要摒弃偏见,正视问题。辛格指出,“谴责受害者”的积习阻碍了专业人士去观察大多数陷入邪教中的人,并对成为邪教牺牲品的人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对普通人而言更是如此,我们很少机会对邪教现象作深入、具体的了解,也大可不必耗费过多精力作系统、详尽的研究,但我们至少要明白,邪教问题不是一直以来想象的那么简单,要摒弃刻板偏见,祛除那种“加入邪教的人不是笨就是坏”、“邪教邪说不堪一击”、“骗得了别人、骗不了我”的错误观念。我们不一定具备揭批邪教的能力,但可以做到不看、不听、不传、不信邪教的宣传。我们不一定有能力挽回被邪教洗脑的家人,但是应该知道第一时间不是去指责谩骂,而是亲情感化或求诸专家。

(责任编辑:力枫)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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