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6年8月20日,哈佛法学院公司治理论坛(全球领先的公司治理研究与交流平台,由哈佛法学院主办,旨在探讨公司治理领域的最新法律发展、监管动态及市场实践)刊发法律分析文章,对美国最高法院6月23日就“法轮功”人员起诉思科公司一案作出终审裁决及其影响进行评析。文章指出,美国最高法院此次裁决的影响并不限于思科一案,而是进一步收窄了今后依据美国联邦法律追究企业“协助和教唆”责任的诉讼路径。换言之,“法轮功”输掉的不只是思科这一案件,其打着所谓“人权”旗号,长期借助美国联邦法律追究企业责任、开展诬告滥诉的重要路径也被进一步压缩。中国反邪教网摘译如下:

▲ 哈佛法学院公司治理论坛(corpgov.law.harvard.edu)原文截图
直到今年(2026年)6月底,美国跨国公司仍面临一项重大诉讼风险:企业可能依据《外国人侵权法》(Alien Tort Statute,ATS)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 TVPA)在美国联邦法院遭到起诉,被指控协助和教唆非美国政府实施侵犯人权行为,即使相关行为完全发生在美国境外也不能幸免。这类案件无论最终是否成立,诉讼也可能持续多年,企业往往要承担高昂的应诉成本。
如今,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基本关闭了这条诉讼路径。
2026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在“法轮功”成员起诉思科公司一案中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裁定,联邦法院无权依据《外国人侵权法》自行创设新的诉因;同时,《酷刑受害者保护法》也不适用于“协助和教唆”责任。
这一判决大幅限制了今后类似诉讼在美国法院继续推进的空间,包括针对美国企业的诉讼。即使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被指控帮助非美国政府或其他行为者实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行为,也很难再沿用此前的法律路径追究企业责任。
对于在恐怖活动频发、武装冲突不断或政治局势动荡地区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这项判决提高了法律确定性,也降低了企业因在高风险地区开展商业活动而长期卷入《外国人侵权法》诉讼的风险。
背景
几十年来,人们主要依据两部美国联邦法律,就企业在美国境外的行为提起相关诉讼。
《外国人侵权法》制定于1789年,赋予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特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非美国公民如果因他人实施违反“万国法”(即国际法规范)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可以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索萨诉阿尔瓦雷斯-马查因案”(Sosa v. Alvarez-Machain,简称“索萨案”)中认定,《外国人侵权法》本身只是一项赋予联邦法院管辖权的法律,并不会自动创设具体诉因(译注:简单来说,《外国人侵权法》主要解决“美国联邦法院能不能审”的问题,本身并不直接赋予当事人新的具体起诉依据)。
不过,“索萨案”并没有完全堵死法院承认新诉因的可能,而是留下了一定空间。最高法院当时提出了一套两步判断标准。
首先,法院需要判断相关国际法规范是否足够明确、普遍并具有强制性,其标准要达到18世纪公认可以起诉的三类国际法违法行为:海盗行为、侵犯外国使节权利以及违反安全通行保障。
其次,即使某项国际法规范符合上述标准,法院仍要进一步判断:在国会和行政部门没有采取行动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自行承认新的诉因是否妥当。
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制定于1992年。该法允许受害者起诉那些借助非美国政府权力、使他人遭受酷刑或法外处决的个人。
在“思科案”中,“法轮功”人员指控思科公司及其两名高管“协助和教唆中国政府侵犯人权”。
“法轮功”人员声称,思科公司在明知相关用途的情况下,帮助中国设计和运维一套复杂的监控系统,违反了国际法。
201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这起诉讼。地区法院认为,《外国人侵权法》可以涵盖协助和教唆责任,但《酷刑受害者保护法》不适用于此类责任。
2023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裁定依据上述两部法律提出的协助和教唆诉求都可以继续审理。
最高法院判决
当地时间2026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以6比3作出裁决,推翻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法轮功”人员针对思科及其高管提出的两类诉求均应被驳回。
最高法院此次明确裁定,联邦法院不得依据《外国人侵权法》自行创设新的诉因,包括以“协助和教唆”为基础的新诉因。
此次判决“关上了‘索萨案’曾经打开的一道门缝”。
多数派认为,是否增加新的法律责任类型,本应由国会决定,而不是由法院自行扩展。美国宪法明确赋予国会“界定并惩罚违反万国法行为”的权力。
最高法院指出,由司法机关自行创设诉因,“极可能违背权力分立原则”。只要存在充分理由应由国会解决问题,法院就不应自行创设新的司法救济。
在《外国人侵权法》相关诉讼中,最高法院认为这种理由始终存在。此类案件往往要求美国法院对外国政府行为作出司法评判,而这类评判极易引发“负面外交后果”。法院还指出,国会后来专门通过了《酷刑受害者保护法》,这也进一步说明,是否增加新的诉因应由国会作出决定。
从实际效果来看,“思科案”已经把“索萨案”此前留下的空间压缩到极致。今后,再想依据《外国人侵权法》扩展新的起诉理由,几乎难以获得最高法院支持。
最高法院同时裁定,《酷刑受害者保护法》不允许以“协助和教唆”为由追究责任。给出的理由是,国会在其他法律中如果希望追究协助和教唆责任,通常会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法院不能自行把这一责任加入法律。
判决影响
这项判决降低了企业在美国因所谓“海外人权侵害”指控而面临的诉讼风险。与此同时,依据《外国人侵权法》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追究企业“协助和教唆”责任的诉讼路径也被大幅封堵。
对于在恐怖活动频发、武装冲突不断或政治局势动荡地区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美国联邦法院的诉讼裁判将具备更强的可预期性。
当然,“思科案”并不意味着企业今后不会再因类似问题在美国遭到起诉。类似诉讼仍可能寻找其他法律依据,包括其他联邦法律、州侵权法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例如,《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The 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 TVPRA)针对人口贩运、强迫劳动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并明确包含协助和教唆责任。
美国最高法院此次判决把是否扩大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明确交给了国会。这意味着,美国国会未来仍可能修改或补充《外国人侵权法》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通过立法重新规定相关责任。在这一背景下,跨国公司仍应继续加强人权尽职调查、完善合规制度,并持续关注其经营地区的法律、监管和声誉风险。
编辑:柳青
审核:谭荡
签发:力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