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条例》摘录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时间:2017年09月08日 09:52

电信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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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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