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记者从山东省邹平市委政法委员会、滨州邹平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反邪教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捣乱破坏活动危害,营造“抵制邪教,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特制定邹平市打击邪教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对“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捣乱破坏活动和违法犯罪行为,每位公民享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举报下列邪教组织捣乱破坏活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内容的;
(二)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刊物等的;
(三)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宣扬邪教的;
(四)出版、印刷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的;
(五)外出滋事、插播广播电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在邹平市内举报邪教组织捣乱破坏活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各级各部门反邪教工作人员、公安工作人员除外)。
第四条 举报办法: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举报电话:报警电话“110”;邹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0543-2188072。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察,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2000元—2500元。
(二)对举报对象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000元—1500元。
(三)对举报对象采取行政处罚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600元—800元。
(四)对举报对象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处理的,一次性奖励200元—4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破获大案要案的,可酌情提高奖励金额。
(六)对其他有关举报及上缴反宣品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兑现:对举报的信息由邹平市公安局审查,审查属实的,出具证明材料,由市委政法委以现金形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多人举报的,对第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案件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