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打击海上走私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联合选编了“李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等4起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发布。
据悉,为依法严厉打击海上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自2023年8月起部署开展全国打击海上走私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来,各地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取得明显成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了4起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李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李某与境外走私分子通谋,伙同张某、胡某某驾驶渔船至境外海域偷运肉类冻品入境。该团伙先后5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肉类冻品共计258.36吨,价值1000余万元。2023年4月24日,李某等7人在实施走私过程中被抓获。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等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典型意义:(一)对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冻品的行为,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21〕141号)第一条规定,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其中,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冻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
(二)依法没收用于走私的船舶等犯罪运输工具,剥夺走私再犯的条件。本案中,主犯李某共实际出资购买3艘船舶。为逃避打击,李某将其中1艘船舶登记于其父亲名下;1艘船舶仍登记在原船舶所有人名下,并每年支付其相应的挂靠费用。3艘船舶实际均为走私犯罪分子的自有船舶,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用于走私冻品的犯罪工具,判决予以没收。本案对涉案船舶的没收处置,剥夺了走私犯罪分子再犯的条件,有力地打击了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
卜某甲等袭警案
2021年4月19日20时许,卜某甲、卜某乙按照走私团伙头目指令驾驶快艇到香港海域过驳冻鸡爪后返航,至广东省中山水域时被缉私执法艇发现。逃逸过程中,卜某甲、卜某乙无视执法人员多次鸣枪警告,继续驾船高速行驶,将冻品丢入海里干扰追击,还以“甩尾”的危险驾驶方式试图摆脱追击,故意撞击执法艇。逃至马鞍岛海域时,卜某甲驾驶快艇突然减速,落至执法艇后方,再加速撞击执法艇尾部,致使执法艇尾部船体损坏,两名执法人员落水。卜某甲等随即驾船逃逸。另查明,卜某甲、卜某乙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卜某甲、卜某乙分别于2021年5月29日、6月24日被抓获。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卜某甲、卜某乙犯袭警罪、偷越国(边)境罪。
典型意义:实践中,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艇抓捕涉嫌走私犯罪分子时,经常遇到犯罪分子驾驶走私船只高速逃逸,甚至撞击执法艇等情形。这种行为不仅危及缉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还可能危及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卜某甲、卜某乙为逃避追缉,驾驶走私艇高速逃逸、恶意撞击执法艇,造成执法人员落水受伤,情节恶劣,构成袭警罪,依法应当按袭警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谭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2022年6月、7月间,谭某某与香港走私分子通谋,自香港走私货物至内地。该团伙走私冷冻日本和牛肉7次,共计7.5吨,价值414万余元。其中,现场查获1.5吨,价值110余万元,并于当月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22年7月17日,谭某某等人在实施走私过程中被抓获。2023年6月15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谭某某等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宣判后,十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9月5日,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冻品。实践中,执法部门查扣的涉案冻品如长期存放会带来疫病传播、保管风险等问题。本案中,扣押的1.5吨冻品系经非设关地走私进境,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侦查机关经对涉案冻品采取称量、拍照等证据固定工作,在立案当月即移交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防范了疫病传播风险。
(二)综合主客观证据,准确认定走私犯罪事实。本案中,对于现场未查获的涉案冻品数量,办案部门通过收集、固定犯罪分子通讯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等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最终认定了走私7.5吨货物的事实(含现场查扣的1.5吨)。
(三)海关缉私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海关缉私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将参与走私犯罪分子全部抓获归案。此次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后,利用广深沿江公路桥走私的案件一段时间内再无发生。
欧阳甲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2019年10月5日,欧阳甲、莫某某、孙某某、欧阳乙从广东肇庆驾船空舱行驶至深圳珠江口边境水域后,关闭该船AIS系统,从境外水域非法过驳80个装有冻品的货柜并返航。次日12时许,船行至西江肇庆附近水域时被查获,4人跳船逃逸,1960.93吨冻品被查获。随后,莫某某被抓获归案,欧阳甲、孙某某、欧阳乙主动投案。2023年4月28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欧阳甲、莫某某、孙某某、欧阳乙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宣判后,四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9月7日,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一)对于在内河水域查获的案件,可以通过回溯走私行为构建证据链条。
(二)依法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自首等情节。在刑事诉讼期间,欧阳甲、孙某某、欧阳乙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对三人认定为自首。法院经庭审认定,三人虽主动投案,但始终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认定不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