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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精神传销”的国际经验与镜鉴(上)
时间:2025-06-11来源:《科学与无神论》2025年第2期 作者:陈天嘉 杨甜娇 钟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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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精神传销”组织问题是世界各国正面临的难题。欧美日韩各国具有丰富的治理“精神传销”组织的实践案例,在法律治理上形成了以经济处罚和个体处罚为主、传统刑事处罚与行政管理相结合、通过立法或调整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纳入反极端主义与反恐范畴提前预防等特点。在社会治理上倾向于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联合治理、利用新媒体加强宣传警示、推动社会帮扶救助专业化多元化。考察国际状况,吸取经验教训,未来在针对“精神传销”组织的治理工作中应当立足国情,构建综合治理模式,组织建设专业的预警监测队伍,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的协同治理格局,推动治理工作的专业化与高效化。

【关 键 词】“精神传销” 反邪教 法律治理 社会治理 

“精神传销”组织本质上是利用洗脑技术控制成员的培训或营销组织,借助灵修、觉醒、疗愈、领导力提升、潜能开发、教练技术、团建、商务咨询、成功学、心灵成长、健康养生、亲密关系提升等名义进行包装,发展方式引入传销、加盟、进阶等现代营销模式,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将此类行为确定为“精神传销”或“精神控制”类有害培训。“精神传销”的危害同邪教一样,甚至可看作是邪教公司化运作的变体,值得全社会警惕。

“精神传销”组织常常声称不是宗教组织甚至超越一切宗教,看似不属于任何一种传统宗教的变体或异端,但实际上仍然具有一定神学特征。在美国,“精神传销”被看作邪教的分支。1971年,美国出现了一批身心灵培训组织,影响力较大的一类是“大型团体意识训练”(Large Group Awareness Training,LGAT),其中较为知名的是艾哈德研讨班训练(Erhard Seminars Training,EST),EST的培训方式深刻影响了后来的LGAT组织,如生命源泉(Life Spring)、生命动力(Life Dynamics)等。国际膜拜团体研究会(ICSA)明确将LGAT列为邪教。这些组织不断发展变异并向全球传播。很多舶来的“精神传销”组织经由我国港台地区传入内地后进行本土化改造,并对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其招募方式类似传销,以熟人口口相传、拉人头方式进行“感召”,对培训内容严格保密,培训费个人自愿上缴,有关部门目前对“精神传销”非法组织在甄别、认定、防控和打击方面也面临一些困难。为此,本文试从国际治理“精神传销”组织的法律和社会实践入手,探讨治理“精神传销”非法组织可借鉴的经验与应当吸取的教训。

一、欧美日韩等国对“精神传销”的法律治理

(一)以经济处罚和个体处罚为主

“精神传销”组织由于形式上与正规的心理咨询培训、成功学培训较为相似,具有较强的迷惑性、隐蔽性,在犯罪定性与调查取证上较为困难。由于“精神传销”组织的首要目的一般是骗钱牟利,因此当其他刑事犯罪因证据不足无法指控时,依旧可以因其经济犯罪事实成立进行法律制裁,个别涉嫌犯罪行为较为严重时才会采取刑事处罚。在量刑方面,美国对“精神传销”产生的犯罪量刑要重于一般的个人犯罪。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一般只制裁“精神传销”组织中的具体成员,很难对组织本身采取行动,政府与司法系统对此类组织的制约能力较弱。尤其是在日本与韩国,出于尊重该国宪法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该类组织很难被定义为邪教或者宗教异端,且两国的邪教组织与财阀、政客甚至军队勾结的现象较为突出,政府很难对其形成有力的打击,即使发布对组织的解散令也很难实施,只能要求邪教组织成员不违背刑法即可。

“生命源泉”是美国最为著名的“精神传销”组织之一,1980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对“生命源泉”提起集体诉讼,指控其欺诈、虐待和误导消费者,但由于美国的行政与司法间存在着界限,惩治邪教组织的权力在法院和法官手中,当“精神传销”组织无法被判定与邪教有关或者就是邪教时,行政主体只能对该类组织进行经济处罚。随后几年,“生命源泉”被迫停止在美国运营,其间共支付了数百万美元的和解金。

日本“灵感商法”是利用信众的迷信与不安心理,通过“祖先鬼魂作祟”等话术煽动人心,让信众参加所谓的修行和课程或购买“灵物”以获得心灵的安慰与满足,骗取高额捐款。其中较为出名的法之华三法行、本觉寺、明觉寺因骗取信众的高额捐款以及监禁、暴力等行为,最终因涉嫌诈骗而被提起民事、刑事的诉讼,但都通过赔偿损失额、支付和解金等方式与受害者达成和解。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被刺案件后,“统一教”在日本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以迷信营销实施诈骗,教会以贩卖“灵物”和高额捐款等方式压榨、胁迫信徒,进行巨额敛财。基于《宗教法人法》,日本于2022年11月22日对“统一教”行使“质询权”,2023年10月13日,文化厅称已经正式向东京地方法院申请对“统一教”发出解散命令,但教会方面认为民法的不法行为不属于违反法令,因此行使解散令本身违法。韩国邪教“婴儿花园”创办人金己顺的谋杀和欺诈指控由于证据不足不成立,最终以贪污、逃漏税而被判刑。

(二)传统刑事处罚与行政管理相结合

部分“精神传销”组织除大肆敛财外还涉及囚禁、性剥削、暴力、杀人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虽然当前国际范围内各国对“精神传销”都未有明确的定义,也并未出台直接针对“精神传销”的法律,但仍可以通过其他传统刑事犯罪罪名对其进行打击与制裁。

目前“精神传销”类犯罪多以诈骗、勒索、洗钱、性侵、强奸、绑架、囚禁、虐待、故意杀人等罪名对其组织及其成员进行指控,采用与民事、刑事有关的法律条文对其定罪与实施处罚。例如,美国邪教组织心灵事工(One Mind Ministries)的领袖“安托瓦内特王后”(Queen Antoinette,又名托妮·斯隆)被陪审团指控犯有一级谋杀罪和虐待儿童罪,“使用类似邪教技术”的加密货币组织金融大师学院(IM Mastery Academy)8名领导人被西班牙警方指控犯有欺诈、误导性广告、心理胁迫、犯罪组织和侵犯公共财政等罪名,美国邪教“耐克塞姆”(NXIVM)领导人基思·拉尼尔(Keith Raniere)被指控涉及性交易、电信欺诈、敲诈勒索和强迫劳动,法国密宗瑜伽教派(Mouvement pour lIntégration Spirituelle dans IAbsolu,Misa,绝对精神整合运动)的创始人格雷戈里安·比沃拉鲁(Gregorian Bivolaru)因涉嫌某些宗派的过度行为以及组织卖淫被捕,韩国达米宣教会领袖李章林被指控犯有欺诈、违反《外汇管理法》的罪名等等。

除此之外,当一些“精神传销”组织或邪教无法通过诈骗、贪污、逃漏税等罪名被定罪与审判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以经济纠纷形式进行干涉或采取行政措施进行限制与管理,如日本的“研讨会欺诈”便属于这种情况。在日本,与“精神传销”活动高度相关的“研讨会欺诈”主要有两类,分别是自我发展研讨会欺诈和精神欺诈。二者都是利用受害者想要自我提升、提升心灵与精神力量等愿望,让受害者参加高额研讨会、讲座,或者购买物品、周边等方式进行诈骗。这类组织几乎没有监禁或施暴受害者的情况,受害情况很难被曝光,取证非常困难,许多案件难以被起诉为欺诈案件。如果案件成立,一般根据日本刑法以及《特定商业交易法》,以诈骗罪对其进行定罪与审判。但当没有办法立案时,许多律师建议受害者向全国消费者事务中心进行咨询和投诉,依据《消费者合同法》以经济纠纷的形式介入该事件。

在韩国,出于该国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韩国政府难以在法律上对此类组织进行直接打击,只有在一些特殊时期才能对其活动进行限制与干预。如疫情期间,韩国政府以“新天地教会”聚众集会导致疫情大规模扩散为由,要求“新天地教会”提供信徒名单以更好管控疫情,并依照《传染病预防控制法》第47条和第49条对“新天地教会”的集会等活动进行限制与管理。警察可以对组织集会采取强制解散措施,也可以对组织者处以有期徒刑或罚金。最终,韩国司法人员以新增挪用公款等罪名,判处其教主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三)通过立法或调整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法国法律中没有“精神传销”与邪教的定义,更多的是以“宗派过度”相称。近年来,除“灵性跨国公司”外,法国宗派过度行为在健康、财富、教育、精神觉醒、个人发展等领域激增,并且大都存在传销欺诈的问题。这类宗派过度行为利用传销骗局、辅导和培训会等手段使受害者投入大量金钱,使其至少在经济上对相关组织或个人难以割舍。根据2002年11月28日第2002-1392号法令设立的部际警戒和打击宗派过度行为的公共机构“米维卢德斯”(MIVILUDES)曾对弗勒里米琼(Fleury Michon)个人发展培训课程中使用的“九型人格”方法提出警告,指出这是一种受宗教传统、神秘主义等启发的未经科学验证的技术方法,参加该课程的人可能会面临经济与精神上的危险。最终该组织由于被认为使用了接近宗派过度的方法,相关的活动人士和民选官员被传唤,2023年初该组织宣布将结束“九型人格”培训。

此外,法国政府还曾出台针对“宗派过度行为”的《关于皮卡德法》(全称为“2001年6月12日第2001-504号法律,关于加强预防和镇压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派运动”)。在《关于皮卡德法》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任何法律实体,不论其组织形式或者宗旨,只要其从事活动的目的或者实际效果是创造、维持或者利用参与这些活动的人生理或者心理上的征服,法律实体自身或者他的负责人从事了本法涉及的罪行,将可以被强制解散”。第五章第二十条指出“欺诈性地利用未成年人的无知或虚弱状态,或犯罪者明显或知道其因年龄、疾病、虚弱、身体或心理残疾或怀孕而特别脆弱的人,或滥用因严重或反复施加压力或使用影响其判断的技术而导致处于身体或心理依赖状态的人,以诱使未成年人或其他人采取或不采取对其严重有害的任何方式,将受到以下惩罚:三年监禁和罚款375000欧元。如果通过使用在线公共通信服务或通过数字或电子媒体犯罪时,处罚将增加到5年监禁和750000欧元的罚款。如果当犯罪行为是由有组织的团体实施的,刑罚将增加到7年监禁和100万欧元的罚款。”从这部法律的法条中可以看到,法国在处罚“精神传销”、邪教类犯罪时强调从重从严,在处罚方式上,包括罚款、监禁、解散组织、驱逐出境等。虽然没有明确对“精神传销”行为及其组织进行定义,但为打击“精神传销”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在日韩两国,虽无“邪教”“精神传销”之名,但为了处理国内乱象,同时减少宗教与宗教、宗教与异端间的摩擦,两国针对邪教和新型诈骗也出台和调整了一些法律法规。韩国方面的法律主要就宗教方面开展,如韩国文化观光部推出的《2002年文化政策白皮书》,旨在促进宗教相互间的理解和包容性,随后又推出了《宗教行政便览》,还搭建各类宗教组织间的对话平台,试图就一些宗教未决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构建机制。

日本则在新型诈骗、限制邪教发展以及受害者救济上进行尝试。第一,针对“灵感商法”类案件,日本在2019年6月实施的修订后的《消费者合同法》第4条中,增加了“可以取消引起不安或灵感等的灵感商法性契约或交易”的条件以进行更好的限制。第二,在限制邪教发展方面,《破坏活动防止法》《限制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之团体的法律》曾在监督管理邪教团体上发挥作用,2024年1月日本东京公安调查厅根据《限制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之团体的法律》第八次对从奥姆真理教分裂出来的阿列夫(Aleph)、光之轮、山田集团等多个团体延长了3年的监控期。此外,在解散宗教团体方面,日本政府也曾要求对发布解散令的条件作出修改,即除违反《刑法》外,《民法》的违法行为也应包含其中。与此同时也要修改《消费者合同法》等相关法案,以适应“剥夺教会法人资格”(解散教会)的需求。第三,在受害者救济上,日本前首相岸田文雄称“将切实采取措施构建综合咨询体制”,要围绕“禁止恶意劝诱捐赠、取消基于恶意劝诱的捐献并要求赔偿损失、救济子女及配偶”探讨受害者救济新法,拟添加规定对违反恶意劝诱他人捐赠这一禁止事项的情况设罚则。具体方案是,根据恶意劝诱捐赠的程度,向教会发出要求中止此类行为的“劝告”,对拒不遵从的情况则施加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排除刑事处罚的可能。2022年12月10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通过了对前统一教受害者救济法案,包括《消费者合同法》修正案以及《防止不正当募捐法》。

(四)纳入反极端主义、反恐范畴提前预防

俄罗斯破坏性宗教组织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苏联时期形成的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体系的崩塌以及外国传教士的努力。这类破坏性组织通常都具有欺诈性质,其中的心理邪教在过去十几年时间里在俄罗斯年轻人中广受欢迎,它们有时会被伪装成个人成长或自我发展的培训,以自我提升为目的让年轻人参加一些研讨会、课程、商学院,但实际上是以各种集体心理影响技术来压制个性,人们通常很难辨认出此类训练的真实面目。“欲望马拉松”就是其中之一,该活动近几年在俄国社交网络上十分风靡,它在形式上与个人成长训练较为相似,但是仅有一半的俄罗斯人知道它不是个人成长训练,14%的俄罗斯公民参与了此类活动,许多参与者为这些课程投掷了大量金钱但最终一无所获。2023年4月,以“欲望马拉松”和心理训练闻名的博主埃琳娜·布林诺夫斯卡娅被控犯有特大规模逃税罪以及洗钱,2025年3月3日,莫斯科法院判处其5年监禁、100万卢布罚款和5年禁止商业活动。

俄罗斯在打击这类“精神传销”组织和邪教的前瞻性预判能力较强,从法律层面将有关危险组织的宣扬、煽动、传播等早期行为纳入打击范围且打击力度大,处理、定性的责任范围也明显较大。俄罗斯直接将有关组织及其行为纳入到极端主义的范畴中,因为俄方对极端主义的定义范围极为宽广,表现出将要或已经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径都可直接定性为极端主义。根据《反极端主义法》第1条第1款,极端主义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群体:“暴力改变宪法体系和侵犯联邦的完整;公开宣称恐怖主义或其他恐怖活动具有正当性;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蓄意宣扬某个社会阶层、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优越性,贬低其他社会阶层、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基于个人在社会、种族、宗教、语言上的身份或对宗教的态度而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公民行使选举权、破坏国家机关、宗教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活动;使用纳粹或极端主义用具或符号;公开呼吁实施或大规模分发、生产、储存极端主义材料;组织和准备此类行动以及煽动实施;为这些行动或组织提供帮助;其他本法规定的犯罪。”有关非法组织倘若触犯法律,不仅犯罪分子会得到处罚,组织的负责人还需要对成员的犯罪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司法人员如果认为某个组织存在极端倾向,可以在缺少刑事责任理由的情况下对某个组织发出警告。2020年出台的《2025年前反极端主义国家战略》更是首次将“暴力思想”纳入极端主义概念。正是俄罗斯对极端主义的宽泛定义方便了其对邪教组织包括“精神传销”组织展开全方位的打击,包括从新闻宣传、外交等途径进行警示宣传,或动用国安、国防和科技力量予以制裁打击。(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陈天嘉,中国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杨甜娇,中国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钟文杰,中国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紫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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